新聞詳情
2023-11-28 | |
新聞標題:三部門明確!此類貨物可不作危險貨物運輸 | |
近期,國家鐵路局、工信部、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發布的《關于消費型鋰電池貨物鐵路運輸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出,根據《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規章和標準,對于鋰含量不大于1g(2g)的鋰金屬電池(組)、能量額定值不大于20Wh(100Wh)鋰離子電池(組)等符合《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特殊規定78、79的消費型鋰電池貨物,通過鐵路運輸時不作為危險貨物運輸。 如果是屬于《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特殊規定72所列范圍的消費型鋰電池(如安全性有缺陷、出現破損、回收或者處理的鋰電池等),不應通過鐵路運輸。 三部門發布關于消費型鋰電池貨物鐵路運輸工作的指導意見。這份指導意見明確了消費型鋰電池貨物鐵路運輸規定,要求規范鐵路運輸條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強化鐵路運輸服務保障,同時,提出了推進政策貫徹落實的要求。 消費型鋰電池貨物是指主要用于手機、便攜式電腦、數碼相機、電動玩具、移動電源等消費類電子產品的鋰金屬電池(組)、鋰離子電池(組)貨物,屬于第九類危險貨物,在《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TB/T 30006-2022)中的鐵危編號為91042、91043、91045、91046。 注:此豁免不適用于按照包裝指令967或970的規定將數據記錄儀或貨物跟蹤設備作為獨立托運貨物的情況。 這一規定將會納入2025-2026年版《危險貨物空運安全運輸技術細則》中。 以下為原文 國家鐵路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關于消費型鋰電池貨物鐵路運輸工作的指導意見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更好滿足消費型鋰電池貨物鐵路運輸需求,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根據《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等規章和標準規定,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三、規范鐵路運輸條件 (四)加強產品安全性測試和鐵路運輸條件鑒定。托運消費型鋰電池,應當進行產品安全性測試和鐵路運輸條件鑒定。 產品安全性測試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依據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III部分 38.3 節的要求(以下簡稱 UN38.3 測試)進行,測試報告結論應當明確所檢測的消費型鋰電池是否符合UN38.3測試。 鐵路運輸條件鑒定由具備檢驗檢測機構資質(CMA)和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鑒定機構依據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有關規定進行,鑒定報告的結論應當明確:所鑒定的鋰電池的鐵危編號,是否符合《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特殊規定78、79,是否可不作為危險貨物運輸,鋰離子電池生產企業是否符合《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要求。 (五)加強貨物包裝檢測。消費型鋰電池的鐵路運輸包裝應當符合《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包裝》(TB/T 2687-2020)規定,滿足基本技術要求和性能試驗要求,能夠通過跌落試驗和堆碼試驗。鐵路運輸包裝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六)加強托運管理。托運人提報運輸需求時,應當如實申報貨物品名,符合消費型鋰電池鐵路運輸條件的,應當在托運人記載事項欄內注明“品名(鐵危編號)符合特殊規定78、79,不作為危險貨物運輸”。托運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鐵危編號91045)時,托運人應當保證電池的荷電狀態(SOC)不超過電池額定容量的30%。 四、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管理 (十)加強安全監管。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要結合本轄區實際,加強消費型鋰電池鐵路運輸安全監管,及時掌握鐵路運輸情況,強化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聯合執法,加大匿報、謊報品名等違規運輸行為的查處力度,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暢通。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鋰離子電池生產企業的規范管理,引導企業對照《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政策要求開展生產經營。 (十二)優化運輸服務。鐵路運輸企業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加強運力保障,優化運輸組織,豐富貨運產品,創新服務模式,提高貨物送達速度,完善貨物在途信息查詢服務,不斷提升運輸服務質量和效率,更好服務國家戰略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 (十四)加強日常監督指導。各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要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統籌做好消費型鋰電池鐵路運輸工作,加強政策指導、工作協調和督促落實。鐵路運輸企業要加強對鐵路貨運辦理站業務指導,細化完善業務辦理流程、作業標準和管理制度,推動消費型鋰電池鐵路運輸政策落實落地。 國家鐵路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錄:
78.應滿足以下全部要求: a)經驗證,每個電池或電池組的類型均符合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試驗和標準手冊》(第7修訂版)第3部分第38.3節各項試驗要求。 b)每個電池和電池組都裝有安全排氣裝置,或者在正常運輸條件下其設計本身可防止爆裂。 c)每個電池和電池組都裝有有效的防外部短路裝置。 d)每個由多個電池或電池系列并聯而成的電池組應采用有效的方法進行裝配(例如:二極管、保險絲等),以在必要時防止危險的逆向電流。 e)同時含有鋰金屬電池和可充電鋰離子電池的鋰電池組,在設計上不能進行外部充電,這類電池組應符合以下條件: 1)僅可從鋰金屬電池為可充電的鋰離子電池充電; 2)從設計上排除了可充電鋰離子電池過度充電; 3)電池組按不可充電電池組進行過試驗; 4)電池組中的每個電池的類型均應符合各自類型相應的《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試驗和標準手冊》(第7修訂版)第3部分第38.3節各項試驗要求。 e)每個包裝件都應粘貼符合《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第22修訂版)第5.2.1.9節規定的鋰電池標記。 以下情況除外: 1)包裝件只有安裝在設備上(包括電路板上)的紐扣電池; 2)包裝件內只有小于或等于4個安裝在設備上的電池或2個電池組,每批貨物的包裝件小于或等于2個。 f)除安裝在設備上的電池組外,每個包裝件以任何方向進行1.2m跌落試驗時都能夠不使其中所裝的電池或電池組受損,不造成內裝物移動,以致電池組與電池組(或電池與電池)互相接觸,并且沒有內裝物釋出。 g)每個包裝件總重不應超過30kg,電池組安裝在設備上或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情況除外。 h)在貨運單據上注明“品名(鐵危編號),符合特殊規定79,不作為危險貨物運輸”。 72.不應運輸下列鋰電池:安全性有缺陷的鋰電池;出現破損、會造成潛在受熱、火災或短路的鋰電池(如,由于安全原因而被制造商召回的鋰電池);廢鋰電池和為回收或處理目的運輸的鋰電池。 消息來源:化工物流 |